第一条  为深化人事用工制度改革,加强对聘用制人员的管理,维护聘用制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院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宜昌市委关于印发优化人才生态加快人才集聚有关文件的通知》、《宜昌市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本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制人员是指具有医、药、护、技类规定的学历和任职资格并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或具有相关专业规定学历和任职资格、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工作, 并与本院建立劳动人事关系、未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聘用制人员的招聘、调配程序按《宜昌市中医医院人事调配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聘用制人员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在合同有效期内的所有人事、劳动关系由院人事科负责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  试用期、见习期约定

 ?。ㄒ唬┮泄ぷ骶牟┦?、硕士、副高级及以上专家和中级职称临床紧缺骨干试用期为一个月;其他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

  (二)应届毕业生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内含试用期。

  (三)试用期内由医务科、护理部等主管职能科室安排到相关科室轮转。试用期满,由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组织有关科室进行考试考核,合格者予以留用,由主管职能科室拟定定科、定岗方案,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定,院人事科办理定科、定岗手续。不合格者予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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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聘用制人员的工资标准

 ?。ㄒ唬┯觳┦俊⑺妒勘弦瞪捌谀谥葱泄夜娑ǖ募捌诠ぷ时曜?,见习期满后,按照在编人员执行相应工资标准。已有工作经历的博士、硕士毕业生,从到岗起依据聘任的专业技术岗位,按照在编人员执行相应工资标准。

 ?。ǘ┬虏渭庸ぷ鞯谋究票弦瞪捌谀谥葱泄夜娑ǖ墓ぷ时曜?,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者,根据其聘任的专业技术岗位按照在编人员标准确定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理10%,基础性绩效工资占比按40%确定。

 ?。ㄈ┯泄ぷ骶牟┦?、硕士毕业生及副高级及以上专家和中级职称临床紧缺骨干,试用期内按照同类在编人员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ㄋ模┍驹阂难Э拼啡说墓ぷ始疤厥馊瞬诺墓ぷ?、津贴等待遇,根据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由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聘用制人员的津补贴标准

 ?。ㄒ唬┎┦?、硕士毕业生和副高级及以上专家、中级职称临床紧缺骨干按照在编人员标准发放津补贴。

 ?。ǘ┢赣弥票究票弦瞪⒎盼郎蛱?、女职工卫生费、交通补贴、物业补贴、工改后保留补贴、护龄津贴、房贴、独子津贴。

 ?。ㄈ┳夥坎固盒氯胫暗牟┦勘弦瞪透卟愦翁厥馊瞬牛枰淮涡园布曳眩咛灞曜加稍撼ぐ旃?、党委会研究决定。新入职的硕士毕业生,本人及其父母在宜昌城区无固定住房的,可享受200元/月的租房补贴,补贴期为三年。

  第八条  聘用制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及专项奖励按医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聘用制人员的工龄计算

 ?。ㄒ唬┬氯胫暗挠毂弦瞪拥礁诘牡痹缕鹂技扑愎ち?。

 ?。ǘ┯泄ぷ骶母备呒都耙陨献?、硕士毕业及以上学历人员、中级职称临床紧缺骨干或在入职本院前已满二年及以上工作经历、且缴纳了养老保险或在原单位有编制的人员,凭相关证明本院认可其连续工龄。

 ?。ㄈ┪绰闵鲜鎏跫挠泄ぷ骶娜嗽保驹翰挥枞峡闪ち?,参加工作时间从到岗的当月起重新计算工龄。

  第十条  聘用制人员的社会保险及福利

  (一)聘用制人员从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当月起,由医院申报参加社会保险,按国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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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赣弥迫嗽辈渭庸せ岬?,享受与在编职工同等的工会会员福利。

  第十一条  与本院签订就业协议的聘用制应届毕业生,国家规定应该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应根据医院安排参加规培考试,合格者与医院、规培基地签订三方协议,规培期间工作安排、工资待遇按《宜昌市中医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宜昌市中医医院规培学员待遇发放办法的通知》或规培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  聘用制人员的人事、工作管理

 ?。ㄒ唬┢赣弥迫嗽比耸碌蛋赣梢皆汗芾?。本院优先为博士、硕士和引进的高级职称人才办理进编手续。

 ?。ǘ┢赣弥迫嗽钡娜粘9ぷ鞴芾碛伤诳剖腋涸?。用人科室具体负责聘用人员岗位安排、工作任务的确定、考勤管理、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参与医院部分人事管理。

 ?。ㄈ┢赣弥迫嗽毕碛杏朐诒嘀肮ね鹊闹俺瓶际?、高级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先、干部任用、继续教育和参加本院党、工、青、妇及合法的社团组织的权利,并依照相关规定参加组织活动,依法依规享有参与单位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十三条  聘用制人员应在合同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向院人事科提交续聘或终止合同的申请。人事科组织相关科室按合同期满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定续聘或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出现以下情况者,用人科室应当向人事科提交书面辞退申请,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批准后予以辞退:

  (一)不能胜任工作,经科室或医院为其更换工作岗位考核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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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不含两次)大差错或发生事故的直接或主要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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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者。

 ?。┗疾』蚍且蚬じ荷?,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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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ò耍┪シ垂曳煞ü媸艿叫淌麓ΨU?。

  (九)劳动合同期满,考核为不合格者。

  第十五条  聘用制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应提前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同意后,职工个人提交辞职申请,按相应程序逐级审批,报院主要领导批准。副高级及以上专家辞职需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定。各科室接到人事科通知后,方能办理其他手续,按正式离岗当日核算当月工资及相关待遇。未经批准擅自离院者,扣发当月保障工资、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其他所有福利待遇,不予办理执业变更、人事档案等转移手续。

  第十六条  辞职或辞退人员无补偿金,其他情况按《宜昌市中医医院人事调配管理规定》、《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通过,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医院人事科负责解释。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宜昌市中医医院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2018〕32号)文件同时废止。